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体系完备、特色鲜明的藏品系统,规范藏品征集管理,武汉大学万林艺术博物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藏品包括文物、艺术品、古生物化石、动植物标本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武汉大学万林艺术博物馆展陈研究部具体负责藏品征集日常工作,包括提出藏品征集需求,收集整理相关的信息以及有关藏品征集的联络、接待工作等。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严格按照武汉大学万林艺术博物馆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陈列和研究的实际需求广泛征集藏品。其征集范围包括:
第四条 具有较高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石器、骨器、陶器、玉器、青铜器、铁器、漆木器、瓷器、丝织品、石刻、古生物化石、矿石标本、动植物原生标本、仿真标本、模型、雕塑作品、生产工具、 生活用具、书法绘画、工艺美术等;
第五条 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社会流散文物;
第六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与图书、影像、文献资料;
第七条 具有重大革命历史意义的实物遗存;
第八条 与本地区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的实物及文献、影像资料,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实物;
第九条 反映本地区各时代、各民族生产生活、文化艺术等代表性实物,以及具有鲜明特点的文化传承或技艺的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四章 藏品征集途径
第十一条 考古发掘,主要通过科学的田野考古发掘获得,一般具有比较准确的年代,可以揭示人类活动遗址和墓葬的历史内容,有助于科学地探索和恢复历史面貌。可以为博物馆的陈列、研究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 田野采集,是获得文物、标本的重要途径。田野采集标本,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力求标本完好无损地运回博物馆。
第十三条 民族学调查,是收集民族文物的主要途径。深入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调查,即对民族的历史、民俗、社会结构、婚姻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这样才能揭示民族文物的内涵,认识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第十四条 社会调查征集,即对社会各界(包括私人)收藏文物的情况进行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征集。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应该根据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重要的捐赠还应该报请政府给予嘉奖。捐赠文物应该在档案中详细注明,在展览、出版时要明确标明捐赠者,以表达对捐赠者的尊重和感谢。
第十六条 交换与调拨,有博物馆之间的交换与调拨;考古发掘机构向博物馆调拨;政府和上级部门向博物馆调拨;文物的国际交流。
第十七条 接受移交,主要是接受公安、法院、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及标本。
第十八条 购买或竞拍,主要是购买或竞拍与武汉大学有历史渊源的艺术品,以及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艺术流派、知名艺术家的代表作品。资金由万林艺术博物馆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 征集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 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库房管理人员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展陈研究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武汉大学万林艺术博物馆另行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万林艺术博物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