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万林艺术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科教兴国战略,发挥高校特色鲜明的优势资源,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条例》《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武汉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地址、性质和宗旨

第二条  名称:武汉大学万林艺术博物馆。

第三条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武汉大学珞珈山西侧科技路与珞珈山路交汇处。

第四条  性质:武汉大学万林艺术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馆藏包括校内原有教学科研文物、动物标本资源和部分校友捐赠艺术品,是集展示、教学、科研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博物馆。

第五条  宗旨:作为武汉大学重要的育人基地和公共文化平台,博物馆致力于培养科学精神、提升艺术素养、涵育人文情怀,服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第三章  机构

第六条  博物馆管理成员由武汉大学考核任命。

第七条  博物馆下设综合办公室、展陈研究部。

第八条  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馆长办公会议根据本馆宗旨,制定博物馆的发展规划、展览计划和研究课题,并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博物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托武汉大学学科建设和本馆资源优势,对文物、动物标本和馆藏艺术品的保藏管理和系统展示,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二)定期举办学术、艺术价值较高的临时展览;

(三)邀请或接待中外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为校内外相关专业机构、研究生及本科教育提供实践实训场所,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五)邀约及接受大中小学生、社会各界组织及特殊团体来馆参观访问;

(六)自主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主题鲜明、内容形式丰富多样的文化和科普公益活动。

第五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  本馆通过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不断丰富各类藏品。

第十一条  本馆所有藏品均应建立健全藏品目录和档案,藏品实物与账目应严格对应。

第十二条  本馆展厅和库房应达到藏品保存和展示的基本环境,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博物馆现有馆藏主要为原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文物陈列室文物和原生命科学院动物标本馆、中国南极测绘中心陈列室标本,以及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藏品,为武汉大学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博物馆日常业务经费由武汉大学拨付,纳入每年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博物馆工作终止,藏品由武汉大学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陈列展览

第十七条  博物馆基本陈列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二)与藏品的学科性质相适应,文物标本应突出考古学、文物学学科特色,动物标本应突出自然(生物)科学的特色;

(三)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和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利用现代化的电子声像技术展示文物标本、动物标本的背景知识;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第十八条  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遵循如下原则:

(一)凡在博物馆举办的临时展览应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价值和学术、科研价值;

(二)凡其他单位申请在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应提前提交办展申请和展览具体方案,经审定列入年度展览计划,方可展出;

(三)凡在博物馆举办的临时展览应具有一定稳定性,展期一般应不少于20天。

第十九条  博物馆实行全面免费向公众开放、团体预约参观制度。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武汉大学校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武汉大学万林艺术博物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